河北省水利厅和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对八种情形的取用水户,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这八种情形包括:2014年6月后,在地下水禁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在区域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用水量的;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要求,申请建设自备取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取水许可的。
河北要求,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取用水户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根据自备井关停方案,按计划关停自备井,逾期未关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税部门在其临时阶段性用水计划过期后,按照3倍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移交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底数。对未获得有效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立足实际,简化手续,分类办理,于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来源:必威体育登陆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