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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

2011-12-13

  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 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 效益。

  《意见》从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明确项目法人职责、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和试行代建制等管理方式五个方面提出了19条指导 性意见。《意见》提出,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 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人员结构合理。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意见》指出,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 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中 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考核组织单位要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细化 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11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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