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4月3日讯(记者 王磊)历经数年调研论证而拟就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于近日通过了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今年4月15日起,浙江的防汛、防台和抗旱工作有了地方性法规可依了。
新出台的《条例》共有7章56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主要就防汛防台抗旱职责、准备、实施、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个在全国相对较迟出台的《条例》,在内容上有着更多的可操作性。总则中确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原则中,强调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内容,包含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如遇大台风、大洪灾,强调了人的转移为首位,如遇大旱供水困难,则以饮用水安全为首位,如遇各种不同灾害,以防为主,能抢险则全力抢,不能抢就尊重科学及时撤。
针对台风来临时地方政府颇感难办的人员转移问题,过去由于找不到法律依据,对一些必须转移但又拒绝转移的情况很难处理,但现在《条例》规定,对一些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必要时可实施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了群众自己在转移时应承担的责任等。
对遇大旱,水资源供应发生困难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采取应急用水限制措施,比如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条例》还提出了“临时性水价制度”。也就是说,在非常抗旱期可适当提高水价,用水越多,掏钱就越多,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杠杆使大家“拧”紧水龙头,节约每一滴水。
此外,为了加强全民的防汛防台意识,该省还确定了每年的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要求在这一天里集中开展防汛防台知识的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工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