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讯 (通讯员 杨翠元)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云南省水文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出台是在2007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基础上针对云南省特殊的省情、水情,制定的一部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水文法规。为解决云南水文工作中存在诸如:管理体制不顺,造成水文的服务与地方政府的需求脱节,不利于水务一体化管理,不适应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投入渠道不畅,水文发展投入不足,发展后劲乏力,造成水文基础设施落后,现代化建设步伐缓慢;行业管理薄弱,对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缺乏有效监督,影响了水文资料的权威性、可靠性,甚至造成某些建设项目决策困难;水文监测环境经常遭受随意破坏,侵占水文设施设备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水文测验能力和预报精度;水文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从事水文活动的机构和单位,不仅监测和收集资料的方法不同,技术标准不一,而且资料信息相应封闭,资源不能实现共享,造成很大浪费;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设定了“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审批”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作出具体的规定等问题,以地方性水文配套法规予以解决是十分必要的,对促进云南水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