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1月26日讯 (记者 王永强 通讯员 文静)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进一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撑。
原办法于1995年出台,实施18年以来,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本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全社会对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原办法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10年1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尽快适应本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天津自2011年着手《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两年努力,于日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本次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紧密结合近年天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际,重点在制度设定和管理范围等内容上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后主要呈现六方面特点。一是突出强调了政府和部门责任,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职责,规定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预防、治理、监督、监测等任务,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等相关工作上,对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二是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机关、既定程序和水土流失调查制度。三是规定了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易发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开挖、填筑、堆弃土石方等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是明确了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保持治理措施。六是进一步强化了水土流失监测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据悉,新出台的“办法”内容更具可操作性,符合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为全面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再添有力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