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讯(记者 刘丽敬 通讯员 王延)记者从天津市水务局获悉,日前,天津市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由原来的参照工业用电标准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有效减少农村地区供水运行成本,减轻农民用水负担,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据了解,由于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一直参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全市各区县供水用电价格均在0.79元/度至0.86元/度之间,远高于当地居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灌排用电不到0.5元/度的价格标准,加之农村地区水费征收需考虑农民实际负担能力,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成本偏高,各供水厂(站)经营负担较重,给工程长期运行造成不利影响。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天津市在4月份出台的《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今后5到10年中,将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灌排用电价格。天津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以及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积极研究优惠政策,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印发《关于明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160号),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通过此次供水用电惠民政策的出台,可有效减少农村供水用电成本,保障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确保农民长期受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据悉,下一阶段,全市各级水务部门将加紧协调物价、电力等相关单位,尽快落实降价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