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9月2日讯 近日,陕西榆阳区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在榆林市中级法院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强制执行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水土流失补偿费1.29亿元,此举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2008年11月,陕西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后,全省各地正式开征了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但是,在榆林市进行采油工作的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在进行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依然无效后,收集了大量证据,依法对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按期交纳2009年上半年欠交的1.29亿元。
在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后,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在多次向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国资委等有关部委反映情况的同时,于2009年12月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驳回榆林市水保监督总站的处理决定书。榆阳区法院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判决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应足额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1.29亿元。面对榆阳法院的判决,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不服,遂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4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面对榆林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仍然拒不执行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一审的榆阳区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今年5月以来,该法院抽调出大批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冻结了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在西安、延安等地的10余个账户,但款额不足。8月12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的配合支持下,榆阳区法院在西安某银行强制划拨了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2009年上半年欠交的1.29亿元水土流失补偿费。使这起持续了近两年的案件圆满结案。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