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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审命名办法》

2013-03-12

  中国水利网站3月12日讯 (记者 赵新)3月 11日,为规范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审命名工作,省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制定印发《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审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发布之后的又一个专门规范性文件,将对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办法》明确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评审命名工作,具体由省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负责组织,每年一次。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命名对象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办法》规定,省联席办将建立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林业、环境保护和质监等部门,以及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专家组成的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考察工作,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评审意见。

  《办法》规定了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审的基本程序为:根据申报情况审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联席办形成评审意见、省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公示、省人民政府命名。

  《办法》明确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将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水安全重大问题,达不到《评价标准》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评价标准要求的,省联席办报经省联席会议确认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办法》特别强调,被命名城市应着眼建立长效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不断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3年3月12日

        
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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