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防汛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抗旱防汛规划,加强对黄河干流宁夏段及其主要支流、山洪沟道和承担防汛功能的渠道、沟道的治理,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饮水工程、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防汛减灾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抗旱防汛设施和参加抗旱防汛的义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抗旱防汛设施。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防汛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