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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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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中国水利网站1月8日讯 为切实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总基调,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依据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章规定,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印发。

  《办法》包括总则、范围和事项、机构及职责、工作要求、监督程序、监督形式、责任追究、工作纪律、附则共9章31条。《办法》明确了水利监督范围和事项,监督范围为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利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监督事项共计15项;明确了建立自治区水利督查领导小组、厅机关业务处室、厅属对口事业单位、厅属工程管理单位“四位一体”的自治区水利监管体系和相应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查、认、改、罚”的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明确了采取检查、质量监督、稽察、质量巡查、考核评价、“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形式;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是适应水利行业强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办法》是弥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监督工作不足的需要,为建立统筹组织、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全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体制提供支撑和保障,是提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行业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20年1月8日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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