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9月25日讯 (记者 李建国 生效有)为规范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日前,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国务院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也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以及自治区水资源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地下水管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还没有专门规范地下水的法律法规,这就对地下水保护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高度出发,为规范全区地下水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由此,自治区水利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该《办法》(送审稿)。2013年7月17日,自治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办法》。
《办法》主要亮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为此,《办法》对地下水保护设专章,并从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划定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如何增加地下水有效补给等地下水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以加强对自治区地下水的有效保护。
二是对于地下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管理。长期以来,由于对地下水资源有限性认识不足,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全区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地下水超采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对地下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盒水位控制管理。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取用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取用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这就从源头上遏制了地下水超采,以逐步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实现地下水利用的良性循环。
三是对凿井管理有了严格规定。目前,自治区凿井管理秩序混乱,尤其农业灌溉机电井随意打井取水现象十分严重。截至2012年底,全区共有约190万眼机电井,而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管理的只有7000余户。为遏制乱凿井的势头,切实保护全区地下水,《办法》从凿井资质、凿井审批、凿井施工、水井工程验收、取水许可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包括总则、地下水规划、地下水保护、地下水利用、地下水监测、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