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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12-09-26

  中国水利网站讯(记者 李建国 生效有 通讯员 彭雅丽)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节水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治区的节约用水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水是生命水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近年来,内蒙古在水资源科学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保障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但内蒙古水量少、水质差,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基本情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内蒙古的国土面积占全国的1/8,水资源量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9%;亩均水资源量为全国水平的33%;全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85亿立方米,2011年总用水量已达到184亿立方米,黄河、辽河、必威电竞是干啥的 了解最新苹果版体育投注平台 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60%以上;现状缺水量10亿立方米,未来10年缺水量将达30亿立方米;我国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比例为62%,而自治区的农业用水比例为77%,用水结构不合理。同时,自治区节约用水管理体系不健全,用水结构不合理、用水方式粗放,水资源浪费严重,地下水超采严重,迫切需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法制建设,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

  “十二五”时期将是内蒙古水资源供需矛盾最突出、用水方式转变最紧迫的关键时期,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既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最直接、最的效的手段,也是破解自治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战略性措施之一。

  根据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自治区水利厅于2011年开始《节水条例》的起草工作。2012年7月12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于7月21日和9月20日进行了审议,并于9月22日表决通过。期间,自治区水利厅与自治区人大和政府法制办共进行了4 次区内外调研,召开了专家审查会,通过文件、网络和报纸等多种方式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盟市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

  《节水条例》分为六章,共四十九条。《节水条例》明确了政府、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用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节约用水的政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在国民经济总体布局、规划、计划中,调整用水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相适应;要求政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再生水管网建设,根据不同用水需求,实行分质供水;同时,要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产业、财税、金融、价格、奖励宣传、教育等政策。《节水条例》强调了节约用水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节约用水管理方面应当担负的责任。

  《节水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实现自治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9月26日

        
李建国 生效有 彭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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