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讯 (记者 边境)2012年11月,吉林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13年起每年从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切实解决吉林省公益性水利工程长期带病运行,维修养护长期没有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现有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该办法的印发,标志着吉林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建立了省级经费固定投入渠道,为解决水利工程长期带病运行、久病积险,确保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是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重大举措和工作突破,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为水利工程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对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效益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该专项补助经费补助范围是,县级政府或水利部门(包括水利部门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或市(州)政府或水利部门(包括水利部门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并获得省级以上工程管理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补助经费分配实行与各地财政上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挂钩奖补激励机制。同时,对规范化管理达到国家级和省级标准要求的公益性水利工程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给予重点支持。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