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讯(通讯员 凌长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大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沅陵县将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非税收入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7月17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范围与对象、标准与征收办法等事项。
基金征收来源
据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按实际征收额的3%征收;财政部门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部门,并直接负责征收从相关单位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征收;代征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县财政局非税账户,县非税局将资金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基金主要用途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沅水主要支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基金使用结构
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另据了解,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可以免征。对于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