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海南省居民生活用水附加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将在今年12月底前统一调增至每吨不低于0.8元,以完善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能够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收费标准提高后,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将由各市、县政府进行适当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吨0.2元。
海南省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征收。目前,除海口市、三亚市外,大部分市县征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附加征收0.4元至0.6元。
迄今,海南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有19座,污水集中处理率70.5%。随着污水处理规模增大和污水处理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费用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然而,污水处理收费又有一定难度,拖欠、拒付现象依然存在,今年上半年,海南全省应收污水处理费10591万元,实收9083万元,征收率为85.76%。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