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5月日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黑委〔2017〕13号)要求,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河长制工作调整省水利厅职责和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黑编〔2017〕32号),批复成立省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河长制工作处。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承担省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
省水利厅设置河长制工作处,职责为承担省河长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订管理制度和立法研究,监督工作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工作。目前,省水利厅河长制工作处人员已经到位开展工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