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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从8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10-07-07

    黑龙江省从8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经省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知》明确规定,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不得借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之机搭车涨价。

    这是黑龙江省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发展现代水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有利于充分发挥水资源要素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政府对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度重视。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常务副省长杜家毫主持召开了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会。粟战书省长在对《通知》进行审议时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各地市有关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答疑和宣传动员会议。

    《通知》扩大了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提高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强化了有关管理措施,提高了水资源费征收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知》强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资源费征收主体的地位,进一步明确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

    来源:黑龙江水利网   20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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