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1月26日讯 近日,石家庄市讨论通过了《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内容涵盖了用水管理、再生水及雨水利用、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大方面。
“办法”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外,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商场、办公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鼓励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住宅小区等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自建相应规模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鼓励连片居民小区集中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未提交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
“办法”规定了节水奖励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浪费用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该“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