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2月20日讯 日前,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从2014年2月起正式施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河砂采、禁区域
据了解,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道演变、工程安全等情况,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其中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重要水利设施、码头等附近严禁采砂
据悉,暂行规定对河砂禁采区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特大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渡口上下游各200米以内的河段;码头、港口作业区等临河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范围内的河段;航道(路)、锚地、停泊区、交通管制区、事故多发区、交通密集区等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河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堤防险段的河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供水工程取水口上游1000米以内,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分汊河段汊口和汇合口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水文站上游1000米、下游3000米以内的河段;航道整治丁坝上下游100米、坝头50米范围,以及航道护岸堤脚100米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珍稀动物栖息地和繁殖场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饮用水源保护区。
河砂可采区在特定条件下可临时划定禁采区
暂行规定指出,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等基本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克服的区域可划定为可采区。
可采区划定应包括该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各可采区采砂具体地点、开采范围控制点坐标、可采长度和宽度、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采砂期限等。
可采区开采范围的规划布置及其平面控制点坐标的确定,采用最新的河道地形图。划定的可采区边线应充分考虑与涉河建设工程设施的最小控制安全距离。可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应结合可采区所处河段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可采区的开采期限根据可采区的控制采砂量、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合理确定,且不得超过一年。
每个地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应当与该地区的现场监管能力相适应。主要河道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不得超过2个。可采区的弃料,不得影响防洪、供水、航运、水生态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
暂行规定明确,河砂可采区内因洪水、河势改变、防洪工程或涉河建筑物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开采作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粤水轩)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