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讯,厦门拟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除了家庭生活等少量取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直接从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取水,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开始二审《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加入了这项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表述为,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依法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实行取水许可分级审批。市、区分级审批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201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