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7月23日讯 (通讯员 葛子辉)为进一步优化、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推进落实“多规合一”政策及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肥市水土保持规划》的相关规定,7月19日,合肥市水务局印发《关于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意见》(合水城乡〔2019〕6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意见》明确,优化审批方式、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规范审查审批、简化验收报备等相关内容。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在本市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意见》要求,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严守生态红线。对实行承若制管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意见》指出,要求简化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报批或备案。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级别相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意见》强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达到《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有关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建设内容和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9年7月23日